,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案发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乡**社,无业。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白环银(系被告人白龙的父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案发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乡**社,无业。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林振,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案发前住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乡**村**号,无业。2018年12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加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案发前住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镇**村**组,无业。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文静(系被告人白龙的妻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93********,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案发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乡**社,无业。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振、白龙、白环银、李文静、加峰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5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白龙、白环银、李文静长期多次向达拉特旗的吸毒人员、贩毒人员贩卖毒品咖啡因。2018年7月、11月期间,被告人李林振两次向被告人白龙、白环银、李文静贩卖毒品咖啡因,并雇佣被告人加峰驾驶货车,将被告人白龙、白环银、李文静购买的毒品咖啡因从山西省河津市运输至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环银伙同其妻子何某某(另案处理)向达拉特旗**镇**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咖啡因净重4千克。
2. 2018年1月或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龙伙同其母亲何某某(另案处理)向达拉特旗**镇**村吸毒人员付某某贩卖毒品咖啡因一袋,净重24.955千克。
3.2018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林振向被告人白龙、白环银、李文静贩卖毒品咖啡因50编织袋,每袋净重24.955千克,总净重1247.75千克。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林振雇佣被告人加峰驾驶晋******厢式货车,将该50编织袋毒品咖啡因从山西省河津市运输至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乡被告人白环银家中。
4.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白龙、白环银、李文静向达拉特旗**镇**村的吸毒人员付某某贩卖毒品咖啡因2编织袋,净重49.91千克。
5. 2018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白环银、李文静向达拉特旗**镇**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咖啡因1袋,净重24.955千克。
6. 2018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李林振向被告人白龙、白环银、李文静贩卖毒品咖啡因50编织袋,每袋净重24.955千克,总净重1247.75千克。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林振雇佣被告人加峰驾驶晋******厢式货车,将该50编织袋毒品咖啡因从山西省河津市运输至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乡被告人白环银家中。卸货时,被达拉特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50编织袋毒品咖啡因均检出咖啡因成分,其含量最低为 74.51%、最高为95.89%。
综上,被告人白龙贩卖毒品咖啡因的数量为2520.455千克,被告人白环银贩卖毒品咖啡因的数量为2499.5千克,被告人李林振贩卖、运输和被告人加峰运输毒品咖啡因的数量为2495.5千克,被告人李文静贩卖毒品咖啡因的数量为2495.5千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龙、白环银、李文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咖啡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龙、白环银、李文静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白龙、白环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文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林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咖啡因而贩卖并雇佣指使他人非法运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加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咖啡因而受雇为他人非法运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被告人白龙、白环银、李林振、加峰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被告人李文静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准格尔旗**乡**村**社。